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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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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上路別斗氣 造成事故要擔責”。應該每個司機都有這樣的經歷,自己正常行駛在路上,突然來了輛車毫無防備的就被它別了一道,無名怒火一下子竄了出來。性子好的也就罵兩句以求發泄,性子暴躁的可能直接一腳油門追上去誓要別回來,往往交通意外就是因為這樣“斗氣”發生的。
想必大家都還記得去年5月在成都嬌子立交下那場因別車而導致的暴力事件吧!女司機因故意別車兩次遭到被別車男司機的暴打。事后女方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法醫鑒定為輕傷2級,男司機因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并賠償受害人4萬元的損失費,應該算得上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呀”。開車上路別斗氣 造成事故要擔責,2015年8月31日早上7點左右自貢出租車駕駛員周兵駕車行駛至匯東新區香逸美地往藍鷹美廬臨時紅綠燈路口時,試圖超越同向行駛的一輛兩輪摩托車,但未成功。周兵認為,超車不成功是前方的兩輪摩托車駕駛員劉成有意針對,阻擋了其超車路線。為了發泄心中不滿,當車行駛至藍鷹美廬路段時,周兵選擇突然加速,從劉成右側超車,然后強行并入劉成行駛的車道內,在快速踩了一下剎車后又加速駛離。在這次別車的過程中,周兵所駕出租車將劉成擦倒,造成劉成右鎖骨粉碎性骨折、右側顳骨骨折、顱底骨折、重型顱腦損傷等傷情。經鑒定,劉成的傷情屬輕傷一級。周兵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經法院主持調解,周兵與劉成達成8萬元賠償協議。日前,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周兵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有的時候駕車在路上會看到一些非機動車行駛到機動車的道路上,有些司機為表心中的不滿,即采取一些很危險的做法,直接開過去貼著非機動車行駛。也就是想別非機動車一下,嚇嚇他。其實這種做法是錯誤的,萬一出了交通意外你后悔都來不及呢,希望看到這篇報道的司機們都引以為鑒。開車上路別斗氣 造成事故要擔責,謹記“文明遵規行車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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